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2385号原告建德市点点塑业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莲花镇戴家村坑口工业园区。诉讼代表人宋利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聂玉红,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少林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下街。诉讼代表人叶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点点塑业材料厂与被告金华市少林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人民币288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邓丽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