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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527号

侯占海与承德县烁烨隔墙板加工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侯占海,承德县烁烨隔墙板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527号原告侯占海委托代理人武汉仕,承德县高寺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德县烁烨隔墙板加工厂经营者王俊清委托代理人赵洪泽,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占海与被告承德县烁烨隔墙板加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占海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由原告侯占海负担。

审判员  雒明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