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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8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国油与被执行人曾国挺、卢甫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国油,曾国挺,卢甫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8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国油,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曾国挺,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卢甫音,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曾国油与被执行人曾国挺、卢甫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1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方案。因分期付款时间较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杨人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