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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4489号

魏静与樊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静,樊忠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489号原告魏静。被告樊忠国。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静诉被告樊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静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沈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