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489号原告魏静。被告樊忠国。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静诉被告樊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静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沈莉莉 来源:
魏静与樊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489号原告魏静。被告樊忠国。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静诉被告樊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静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沈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