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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刑更553号

杨喜龙放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刑更553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杨喜龙。2013年9月16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廊广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喜龙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原判决认定情节其认罪态度较好。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6)冀深狱减字第316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6)581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考核表扬六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喜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喜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永杰

审 判 员  王国恩

代理

审判员  杨 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丽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