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4执123号

张丽娟诉武汉麽麽哈妮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丽娟,武汉麽麽哈妮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娟,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麽麽哈妮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3号(江城壹号文化创意园)2号楼101。法定代表人王道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丽娟与被执行人武汉麽麽哈妮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丽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32689.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2689.8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游向东

审判员  张长江

审判员  熊向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文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