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800号
原告:赵桂芬,女,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
原告:赵桂贤,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赵桂园,女,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
被告:李长江,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芬、赵桂贤与被告赵桂园、李长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芬、赵桂贤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芬、赵桂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由原告负担2570元,退回原告2570元。
审判员 孙海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英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