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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1800号

赵桂芬、赵桂贤与赵桂园、李长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赵桂芬,赵桂贤,赵桂园,李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800号

原告:赵桂芬,女,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

原告:赵桂贤,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赵桂园,女,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

被告:李长江,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芬、赵桂贤与被告赵桂园、李长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芬、赵桂贤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芬、赵桂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由原告负担2570元,退回原告2570元。

审判员  孙海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英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