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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刑初251号

彭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女,199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2016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7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斌、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的手机号为183××××9066,QQ号为28×××11,微信号为×××,邮政银行卡号为62×××40。2016年4月21日下午,泌阳县赊湾镇刘岗村委邱洼一组村民邱某某,通过泌阳微帮认识被告人彭某某,她以向邱某某要10000元还账,还账之后能回来和邱某某定亲结婚为由,骗取邱某某的信任。后邱某某借款8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8000元给了被告人彭某某,之后就联系不上彭某某。2016年5月份的一天,泌阳县盘古乡杨院村委雷岗村民王某某,通过泌阳微帮认识被告人彭某某,她以还账之后能和王某某见面为由,骗取王某某的信任后,向王某某要1000元。王某某分两次将1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彭某某。后彭某某以回家为由,通过微信转账骗取王某某100元。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家属退赔邱某某10000元,退赔王某某13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微信图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抓获证明、领条及谅解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与被害人见面定亲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主动接财产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乔景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柯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