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丁光葵,总经理。
被执行人:程伟,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刘俊青,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程伟、刘俊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 勇
审 判 员 吴 扬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从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