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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767号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程伟、刘俊青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程伟,刘俊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丁光葵,总经理。

被执行人:程伟,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刘俊青,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程伟、刘俊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 勇

审 判 员  吴 扬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从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