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苏仕宝。
被执行人:李霞。申请执行人苏仕宝与被执行人李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2179元,受理费24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苏仕宝与被执行人李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令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