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480号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正公寓3-11-110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苏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彦勍,部门职员。委托代理人秘嘉鸿,部门职员。被告李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
代理
审判员 王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