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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158号

林成福与范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成福,范韩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林成福,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范韩锋,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林成福和被执行人范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还款1.7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字第50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