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4刑初52号公诉机关玉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俊七,男,1962年2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1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玉溪市江川区看守所。辩护人胡剑,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俊七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磊、汪凌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俊七及其辩护人胡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6日,玉溪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联合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在国道8511线元江县青龙厂路段开展公开查缉毒品工作。当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对一辆普洱市开往昆明市的客车进行检查时,从乘坐该车的被告人焦俊七携带的行李包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净重910克;经鉴定,查获的红色、绿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俊七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焦俊七对指控事实提出其不知道帮他人携带的包中藏有毒品的辩解。其辩护人胡剑提出被告人焦俊七主观上不明知其帮他人携带的包里藏有毒品,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焦俊七乘坐普洱开往昆明的客车途经元江县青龙厂毒品查缉点时,民警从其携带的行李包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两块,净重910克。经鉴定,查获的红、绿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焦俊七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2016年1月15日,在缅甸小勐拉,“小杰”叫其帮他带小麻去昆明,答应给其2万元钱。次日早上,“小杰”在小勐拉给其一个行李包和2000元路费、一部手机。接着其从小勐拉乘车出发前往昆明,途经一检查站时,警察从其行李包中查获毒品可疑物。后翻供称“小杰”在打洛将行李包交给其,其不知道行李包中藏有毒品可疑物。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6日18时,其驾驶客车从普洱发往昆明,当日22时许,客车行至元江县青龙厂毒品检查站时,警察查获乘坐该车42号座位(持18号座位车票)的男子带有毒品可疑物。3、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月16日22时左右,民警在元江县青龙厂路段公开查缉毒品,在对一普洱开往昆明的客车检查时,发现乘客焦俊七神色慌张,对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包检查后,发现夹层中藏有毒品可疑物,遂将其抓获。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毒品移交清单、取样记录及照片。证实民警依法扣押从被告人焦俊七处查获的行李包一个、手机一部、车票一张、人民币800元、毒品可疑物两块。毒品可疑物移交玉溪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其余物品随案移送。提取相关检材送检。5、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当面称量,从被告人焦俊七处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净重910克。6、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实从被告人焦俊七处查获的红、绿色片剂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焦俊七。7、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经对被告人焦俊七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阴性。8、物证及物证照片。经当庭出示,被告人焦俊七无异议。9、户籍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焦俊七的身份及无前科情况。此外,还有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俊七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俊七携带的毒品藏匿于行李包夹层内,属于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情形,根据本案毒品藏匿的方式、查获时的状况、被告人焦俊七的年龄、阅历等情况,结合其曾供述称其为获取不等值的高额报酬,帮他人运输毒品,综合分析,可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所携带的是毒品,对被告人焦俊七提出其不知道所携带的行李包中藏有毒品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焦俊七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俊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10克,依法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武
代理
审判员 刘 强
代理
审判员 李思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映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