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2执1327号

于来英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132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涛、徐勤豹、于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来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于来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