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405号罪犯李万财,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乌中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万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2014年8月5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十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6月2日至6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李万财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劳动任务。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证言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五次,并被评为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评比评审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故其虽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但视为确有悔改表现。罚金缴纳1000元。另有罪犯狱内消费明细,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26个月共计消费8567.85元,月均消费33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金缴纳收据、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李万财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该犯罚金大部分未缴纳,且狱内消费较高,故减刑幅度应酌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万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图 雅
审 判 员 黄海霞
代理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