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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483号

徐良故意伤害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徐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483号罪犯徐良,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9月29日作出(2004)益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徐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徐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3428.4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5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20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60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二年;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05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异动后至2022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纪违规行为,但经监狱人民警察批评教育后,能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努力改正错误,后阶段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车间积极协助干警组织劳务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7.7分。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徐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莫仁华

审判员  徐高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