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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102-3号

南丰县丰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曾德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丰县丰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曾德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南丰县丰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大型停车场1#。法定代表人潘建朋,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德华,男,汉族,南丰县人。本院执行的南丰县丰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42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南丰县丰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曾德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淑萍

审 判 员  周 杨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伟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