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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执133号

段明亮与王鹏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明亮,王鹏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段明亮,男。

被执行人:王鹏涛,男。申请执行人段明亮与被执行人王鹏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段明亮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鹏涛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4594.9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王鹏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段明亮经过谈话,其同意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段明亮发现被执行人王鹏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凤贵

审判员  王树理

审判员  杨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