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段明亮,男。
被执行人:王鹏涛,男。申请执行人段明亮与被执行人王鹏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段明亮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鹏涛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4594.9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王鹏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段明亮经过谈话,其同意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段明亮发现被执行人王鹏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凤贵
审判员 王树理
审判员 杨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