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819号之一原告朱永军。被告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唐建伟。上列原、被告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时间提供被告青岛万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准确住所地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中止诉讼申请书,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马云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