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634-1号申请执行人廖经连,男,1957年4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王小东,男,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第三人毕辉(原系王小东之妻),女,1979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经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小东依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应履行的义务发生在其与毕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毕辉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毕辉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勖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