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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906号

宁波中大力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威朴减速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中大力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莆田市威朴减速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90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大力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岑国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建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莆田市威朴减速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人民街731号。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宁波中大力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威朴减速机有限公司(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48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816.45,并应负担诉讼费115元、执行费167.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29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审 判 员 徐  人  卫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