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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执100号

牙克石市龙腾摩托车家电商场与李景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龙腾摩托车家电商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负责人韩书涛,牙克石市龙腾摩托车家电商场经理。被执行人李景和,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龙腾摩托车家电商场与被执行人李景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额17112元。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龙腾摩托车家电商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景和未能主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景和各银行账户均无存款,名下无房产与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李景和在邮储银行有粮食补贴,现依法强制冻结。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龙腾摩托车家电商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直至扣清执行标的17000元、案件受理费112元、执行费1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孙广春

审判员  田尚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红 英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