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269号原告刘秀。被告韩瑞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与被告韩瑞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雅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志荣
刘秀与韩瑞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269号原告刘秀。被告韩瑞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与被告韩瑞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雅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