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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2269号

刘秀与韩瑞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秀,韩瑞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269号原告刘秀。被告韩瑞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与被告韩瑞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雅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