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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执593号

林健与赵小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健,赵小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林健,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小雷,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林健诉赵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0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林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局、车管所、证劵公司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013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