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365号
原告:张金瑛。
被告:胡西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瑛与被告胡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瑛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张金瑛负担。
审判长 牟长青
审判员 李永顺
审判员 张 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葛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