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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365号

张金瑛与胡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金瑛,胡西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365号

原告:张金瑛。

被告:胡西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瑛与被告胡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瑛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张金瑛负担。

审判长  牟长青

审判员  李永顺

审判员  张 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葛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