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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执37号之一

冯作莲、杨芝清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作莲,杨芝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作莲,男,住高州市。

申请执行人:杨芝清,男,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冯作莲与被执行人杨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被保全查封的位于高州市共与人有楼房一幢,但该房地产暂无法处理。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实,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被保全查封的房地产暂无法处理。此外,被执行人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元

审判员 :杨名锋

审判员 : 黄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练文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