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岭执第45号申请执行人金xx,身份证号码2305021963072705xx,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xx公司退休职工,住双鸭山市尖山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被执行人高xx,身份证号码2310111963100415xx,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xx牧业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xx林场。法定代表人高xx,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金xx与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高xx、双鸭山市xx牧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5)岭执第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温道新
审 判 员 付清勋
代理
审判员 齐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