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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170号

张洪平、齐炎与平原县桃源办事处寇坊社区贾庄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洪平,齐炎,平原县桃源办事处寇坊社区贾庄村民小组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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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170号

申请人:张洪平,男,汉族,住平原县。

申请人:齐炎,女,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平原县桃源办事处寇坊社区贾庄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洪平、齐炎与被执行人平原县桃源办事处寇坊社区贾庄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成国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六��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华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