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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刑更734号

雷志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刑更734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雷志军,2004年3月18日入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0日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志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2013年10月11日分别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考核获记功一次、表扬六次、单项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对该犯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雷志军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所犯罪行和原判刑罚,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志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杰

审判员  崔福林

审判员  高永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