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2578号
原告:南京焊条铁粉厂,组织机构代码13547714-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营房集镇。投资人:杨德斌。
委托代理人:樊邦清,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晨曦焊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36792-4,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工业园区101号(颜港村)。
法定代表人:杨桂花。
委托代理人:殷国芬,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焊条铁粉厂与被告南通晨曦焊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对方已履行付款义务(含诉讼费1041.50元)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焊条铁粉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焊条铁粉厂撤回对被告南通晨曦焊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1.50元,由被告南通晨曦焊业有限公司的负担。
审判员 陈 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