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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878-1号

临海市锦铮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宝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谭光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海市锦铮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宝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谭光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878-1号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锦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杜西村。法定代表人潘吕娇。被执行人浙江宝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1015室。法定代表人谭光灿。被执行人谭光灿,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临海市锦铮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宝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1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临海市锦铮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临海市锦铮机械有限公司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并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8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锦铮机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国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韦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