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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财保140号

张贵动、张建胜等与申爱民、冠县运丰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贵动,张建胜,张建朋,张建秋,申爱民,冠县运丰物流有限公司,呼孟振,孔垂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财保140号申请人张贵动,系死者李海勤丈夫。申请人张建胜,系死者李海勤长子。申请人张建朋,系死者李海勤次子。申请人张建秋,系死者李海勤三子。被申请人申爱民,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石城镇流吉村人,住涉县城关镇南关村,系鲁P×××××/鲁P×××××挂货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冠县运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店子镇西化村,系鲁P×××××/鲁P×××××挂货车登记车主。被申请人呼孟振,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定远寨乡呼家村人,系鲁P×××××/鲁P×××××挂货车实际车主。被申请人孔垂云,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范寨乡孔里庄村人,系鲁P×××××/鲁P×××××挂货车实际车主。

申请人张贵动以被申请人申爱民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要求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冠县运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鲁P×××××挂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冠县运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P×××××/鲁P×××××挂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付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