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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执99号

黑河市农丰农机有限公司、贾运书、贾光磊与黑河市农丰农机有限公司、贾运书、贾光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黑河市农丰农机有限公司,贾运书,贾光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宁,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燕,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黑河市农丰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运书,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贾运书,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贾光磊,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河市农丰农机有限公司、贾运书、贾光磊与被执行人黑河市农丰农机有限公司、贾运书、贾光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河市农丰农机有限公司、贾运书、贾光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黑河市农丰农机有限公司、贾运书、贾光磊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090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祥

审 判 员  李保秀

代理

审判员  蒋申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