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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1428号

李某芬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陈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某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陈某华,芦某,芦某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1428号

原告:李某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程勇,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八路13号大院1号第七层委托代理人朱永金,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陈某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芦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被告:芦某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芬诉被告陈某华、芦某、芦某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追加被告芦某新涉嫌电信诈骗,需要等待刑事侦查终结,方能进行民事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第一百五十四(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

审 判 员  邓锡熹

人民陪审员  李建泉

人民陪审员  邓 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家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