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顺益,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钟祥市人。被执行人湖北华俊置业有限公司,住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荆沙路342号,组织机构代码58248445-4。法定代表人马克俊,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鄂荆门中民二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华俊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华俊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石顺益支付借款本金15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倍为标准计算,自2013年3月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0元,执行费181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华俊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华俊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荆沙路342号天逸佳园房屋。
二、被执行人湖北华俊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湖北华俊置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湖北华俊置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湖北华俊置业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饶 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官昌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