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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109之一号

梁全群与苗秋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全群,苗秋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109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梁全群,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号。身份证号:410302196401061027.被执行人苗秋芳,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全群依据本院(2016)豫0302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苗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苗秋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苗秋芳涉嫌刑事犯罪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豫0302执10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申请执行人梁全群能够提供被执行人苗秋芳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