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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633号

孙洪春、齐河扬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洪春,齐河扬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齐河岩涌泉饮品有限公司,齐河县瑞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孙洪春,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齐河扬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被执行人:齐河岩涌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焦庙镇房。

法定代表人:赵栋栋,经理。

被执行人:齐河县瑞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经济开发区齐齐发大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卫锋,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洪春与齐河扬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齐河岩涌泉饮品有限公司、齐河县瑞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河扬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齐河岩涌泉饮品有限公司、齐河县瑞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13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保国

审判员  焦丽明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子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