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李宜福。
被执行人:刘信一。申请执行人李宜福与被执行人刘信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3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7500元及利息,受理费869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李宜福与被执行人刘信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