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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466号

时文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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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466号罪犯时文君,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红梅镇红梅街7委**组。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长中刑��初字第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时文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4804.95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复字第8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8年12月1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62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异动后至2032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时文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2014年2月因私藏手机、平板电脑等违禁品被记过处分一次,扣考核分40分,经干警悉心教育转化,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后阶段再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半成品小组长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较好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并积极协助干警维护劳动生产秩序。该犯2013年5月被评为“学雷锋”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期内共获考核分160.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时文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时文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31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莫仁华

审判员  徐高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