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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380号

郝玉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玉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郝玉星,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良该公司经理地址:河北省沧州市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该案件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该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 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