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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执3号

吴某甲与孟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甲,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3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

被执行人:孟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孟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吴某乙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审判员  李 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