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3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
被执行人:孟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孟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吴某乙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审判员 李 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