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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执恢字第3号

温曹睿与温庆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曹睿,温庆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温曹睿,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身份证号码:×××0016。被执行人温庆海,男,汉族,住封开县,身份证号码:×××001X。关于申请执行人温曹睿申请执行人温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借款本金150000元,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执行(2013)肇封法执字第133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恢复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温庆海在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我院依法划拨,强制执行完毕并经权利人即申请人确认,该案权利已全部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恢字第3号案已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区晓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捷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