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5号申请人李向忠。被执行人金晓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山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