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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7318号

张健珊与广东缤果动漫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缤果动漫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缤果动漫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7318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广东缤果动漫集团有限公司,张健珊,广东缤果动漫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缤果动漫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7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缤果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忠,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雪清,系上诉人的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浩兰,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珊,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刘玉芳,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广东缤果动漫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刚。

原审

被告:广东缤果动漫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负责人:孔祥忠。上诉人广东缤果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缤果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健珊、原审被告广东缤果动漫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缤果连锁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缤果动漫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缤果连锁广州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

一、驳回张健珊要求缤果连锁广州分公司、缤果连锁公司、缤果集团公司支付报销费用289元的诉讼请求;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缤果连锁广州分公司向张健珊支付工资15243元及经济补偿金3415元,缤果连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缤果集团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0元,由缤果连锁广州分公司负担,缤果连锁公司、缤果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后,缤果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2、驳回张健珊对缤果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缤果集团公司与缤果连锁公司、缤果连锁广州分公司存在管理行为和共同用工行为没有事实依据,缤果集团公司无需对缤果连锁公司、缤果连锁广州分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健珊答辩:不同意缤果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缤果连锁公司、缤果连锁广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另查明,二审庭询中,缤果集团公司提交了《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予以证明缤果集团公司已于2015年12月代缤果连锁广州分公司向张健珊支付了2015年10月份的工资2292元,故该笔费用应当从张健珊的欠发工资中予以扣除,即张健珊最终被拖欠的工资应为12951元。张健珊庭询后书面答复,确认收到公司支付的2015年10月份工资2292元,但张健珊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11日的工资为1243元,即仲裁和一审支持张健珊主张的15243元的欠发工资中,包含的2015年10月份工资只有1243元,所以,只同意扣除2015年10月份工资1243元。

本院认为,关于缤果集团公司的连带责任问题。缤果集团公司虽然上诉认为其与缤果连锁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没有隶属和管理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张健珊提交的薪酬统计表、工卡、报销费用单、离职证明、人事任命书、缤果集团公司和某果连锁公司及缤果连锁广州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显示,缤果连锁广州分公司开展业务是以缤果集团公司的名义、员工工卡上只载有缤果集团公司名称、工资及差旅费等款项支出的票据是缤果集团公司、离职证明书和人事任命书上加盖有缤果集团公司的印章。而且在劳动仲裁和诉讼阶段,缤果集团公司出庭确认拖欠缤果连锁广州分公司员工工资并提交了相关员工的薪酬统计表。故根据以上事实和行为,原审法院认为缤果集团公司直接参与了缤果连锁广州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与缤果连锁公司、缤果连锁广州分公司存在共同用工行为,在此基础上判令缤果集团公司对缤果连锁广州分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及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工资抵扣问题。根据双方陈述及有关证据,缤果连锁广州分公司共拖欠张健珊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1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5243元。缤果集团公司在二审提交的《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证明其已经向张健珊支付了2015年10月份工资2292元,张健珊也确认收到了2015年10月份工资2292元,所以,缤果集团公司要求从拖欠的工资总额中予以抵扣的主张合理。至于抵扣的数额,虽然张健珊主张的2015年的10月份工资只有1243元,但该1243元才是张健珊2015年10月即实际工作到11日的应得工资,而缤果集团公司实际支付的超过了该月应得部分的工资数额,张健珊没有取得的法律依据,所以在缤果集团公司还拖欠张健珊其他月份工资未付的情况下,缤果集团公司要求将其已经支付的部分工资全部予以抵扣,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健珊认为只应抵扣1243元而不应将2292元全部抵扣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即扣除已经支付的2292元工资后,缤果连锁广州分公司还应向张健珊支付工资12951元,缤果连锁公司和某果集团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的决定;

二、变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广东缤果动漫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张健珊支付工资12951元及经济补偿金3415元,广东缤果动漫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缤果动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谷丰民

代理

审判员  李 婷

代理

审判员  黄小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颖敏郑翠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