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715-1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崔国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联圩,男,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联圩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宏伟
审判员 吴 健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