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初字第134号
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
委托代理人:陈智、戴振宇。
被告:东阳市南市潞庭副食店。经营者:周艳霞。
委托代理人:施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南市潞庭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韦海华
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
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叶飘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