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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执异53号

威海市高区融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市高区融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瑞恒经典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执异53号案外人(异议人)李松,女,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山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高区融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80号。法定代表人于锡汉,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146号612室。法定代表人郑美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郑美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146号601室。法定代表人郑美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威海市瑞恒经典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郑美兴,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高区融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威海市瑞恒经典百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松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松称,2011年4月28日,其购买了被执行人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香水路253号楼303室,价款270000元,已经全部付清给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接收人、抵顶工程款人李克。李松主张其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要求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2011年4月28日,案外人李松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执行人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香水路253号楼303室,价款270000元,已经全部付清给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接收人、抵顶工程款人李克。合同签订后,案外人李松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给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接收人李克。2014年10月27日,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高区融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瑞恒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海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威海市瑞恒经典百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威商初字第109-1号裁定,查封了上述涉案房屋。以上事实有商品房定购合同、收款收据、(2014)威商初字第109-1号裁定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异议人与瑞恒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先于本院查封之前订立,异议人已全部支付了购房款并在查封之前一直占有至今,且涉案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并非异议人自身原因造成,故而涉案房产符合上述排除执行的情形。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涉案房产应予解除查封。综上,异议人李松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2014)威商初字第109-1号裁定所查封的威海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香水路253号楼303室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处房产的查封。案外人、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周明强

审 判 员  于宝良

代理

审判员  刘 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