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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执675号

定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中孟、李素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定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中孟,李素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定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马法运,局长。被执行人张中孟,农民。被执行人李素真,农民。本院在执行定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中孟、李素真夫妇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多次查找未果,且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7行审17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新

审判员 崔继刚

审判员 张荣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