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万敏,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李梅与万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礼平
审 判 员 杨 斌
代理
审判员 汤 杰二〇一六��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顺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