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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333号

李梅申请执行万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梅,万敏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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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万敏,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李梅与万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礼平

审 判 员  杨 斌

代理

审判员  汤 杰二〇一六��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顺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