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标,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郑海锋,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梁焱梅,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刘树标与郑海锋、梁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海锋、梁焱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树标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1715元及利息(另计),受理费92元、执行费7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郑海锋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梁焱梅名下有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桂R×××××),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1651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但该车辆现去向不明。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焱梅名下车辆(车牌号为桂R×××××)已查封,但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郑海锋、梁焱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树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郑海锋、梁焱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树标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权峻
代理
审判员 廖培华
代理
审判员 杨子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汝朋 更多数据: